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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示

有关票据的管理及使用的规定

  • 发布日期: 2011-07-01
  • 点击:7354

    为了本会更好地开展业务,对票据的管理及使用做如下规定:


    一、票据管理的统一规定


    1、本会应加强票据的统一管理,建立专人负责、妥善保管,严格执行领用手续,如实登记《捐赠票据明细表》及《发票使用登记簿》。


    2、在启用整本票据前应逐联检查;发现缺联、缺号的,应将整本票据交所在财政局、地方税务机关鉴定后处理。


    3、票据必须按号码顺序使用,各联复写,逐栏如实填写清楚,使用计算机填开发票的,必须经市税务局批准印制套印有“北京市税务局发票监制章”的机外发票。机外发票须按号码顺序输入计算机,存根联按号码顺序装订保管,加盖本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4、填写错的票据应加盖作废章,贴在其存根联上一并保存。


    5、开具票据后的票据存根,应至少保存5年。


    6、销毁票据存根,必须造册登记,向所在财政局、地方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税务机关批准后方可销毁。


    二、票据的种类分为:《公益事业统一捐赠票据》、发票、内部收据。


    三、票据使用的规定


    (一)《公益事业统一捐赠票据》(以下简称捐赠票据)的使用。


    1、捐赠票据的使用及管理办法参照财政部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印发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2、对于以现金形式进行的捐赠,捐赠票据的“实物/货币种类”栏应根据实际情况标明“人民币”、“美元”、“英镑”、“欧元”等。


    3、对于以实物形式进行的捐赠,捐赠票据的“实物/货币种类”栏应标明“实物”。捐赠项目栏依次填写实物名称、单价、数量、合计。捐赠实物品种较多的,制作捐赠清单,附于票据记账联后入账。


    全新实物的折价方式有四种:一是有采购发票的,应以采购发票为准,出具捐赠票据的同时,应将采购发票复印件粘贴于捐赠票据的记账联后一并入账。二是对于没有采购发票的大宗物品,应根据具有相关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公允价值评估书来认定捐赠价值,并将该评估证书副本附于捐赠票据记账联后入账。三是对于自然人的少量非采购实物捐赠,可按市场公允价格计价。四是生产企业捐赠的实物,应该以捐赠物品的生产成本价格或者批发价格认定捐赠价值。


    4、捐赠票据原则上必须开具给捐赠者,如果捐赠者要求将捐赠票据开具给其他人或单位,可由捐赠者或本基金会出具相关说明。


    5、如收到匿名捐赠,捐赠票据应按照实际金额开具,捐赠人可写“爱心人士”。


    (二)、发票的使用


    发票的使用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提供各种经营服务收费,应按照规定使用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


    (三)、内部收据的使用


    1、内部收据是基于本会内部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需要的外购用于证明收取款项发生的时间、金额及内容的收款凭证。


    2、内部收据只适用于本会内部发生的各种业务,具体包括收取员工考勤扣款及归还个人借支及退还多余出差借款等。


    以上有关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本基金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北京市长江科技扶贫基金会
二〇一一年七月一日